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7-07-19 浏览次数:36191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完善和健全领导集体制度,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各项任务要求在我公司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组织原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党委会议由党委负责人或委托其他党委成员召集、主持,公司党委全体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同时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  公司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至三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  公司党委会议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第五条  会议议事范围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计划;

(三)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大额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中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五)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公司的设立和撤销;

(六)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七)涉及公司员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公司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公司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九)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重要事项;

(十)其他需要党委研究讨论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公司党委会议召开前由办公室将会议议程、议题等相关内容报至公司各党委成员,涉及保密议题的原则上直接带至会上研究。

第七条  公司党委在一定期限内对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必要时征求党员代表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八条  公司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公司党委会议在有成员缺席情况下做出的决议、决定,应于事后向缺席成员通报。

第九条  公司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口头表决时未发表不同意意见的,则视为同意。

第十条  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委员,应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沟通。

第十一条  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按照党委研究讨论结果发表意见;如发现董事会、经理层作出的决策与党委会意见不一致时,应及时向公司党委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委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成员按照各自分工抓好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反馈。公司党委会议会务及记录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公司党委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起草,呈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签发执行,原则上在一周内完成。

第十三条  公司党委成员及列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需要传达的,要按党委会议决定责成专人传达,不得将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未形成的决议或已形成暂不公开的内容外泄;本人被否决的意见,不得对外发表,否则,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