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05 浏览次数:36769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明确固定资产使用责任,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或资产金额在2000元以下,但公司认为有控管必要的资产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设置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的购置、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各项手续。

第四条  财务融资部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工作,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设置兼职管理员并明确固定资产维护具体责任人。

第六条  由于工作需要,各部门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提前向办公室提出申请,报经公司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或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办公室会同审计监督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购置后,由办公室会同使用部门负责验收并填写《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固定资产验收单》交财务融资部备案。第八条  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填写《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固定资产领用单》交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固定资产调拨与转移,必须通过办公室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同时由调出、调入部门的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后,方可完成资产转移。人员部门之间变动时,必须随调动人转移的固定资产,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办理转移手续。第十条  员工离职时必须及时完整上交领用的固定资产,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一条  未经办公室同意,各使用部门无权办理资产转移及处理,一经发现,将追究部门及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办公室每年会同财务融资部年终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全面掌握固定资产运行状况;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明确责任、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该项资产的购领用时间或调入时间、规格型号、原价及残值处理情况等,经财务融资部审核,由办公室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并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进行办理。凡停用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封存、保管。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玩忽职守,违反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造成固定资产损失者,应予赔偿。赔偿数额依据损失和责任大小确定。

第十五条 造成重大固定资产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